請問分公司是否可以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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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分公司是否可以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
回答
歡迎來訪。
我們將把您的問題轉送商務部條法司,收到反饋后將及時在留言編號[66717]的答復中再行通知。
謝謝。
通知:
現將商務部條法司7月19日的書面答復轉述如下:
一、關于分公司經營進出口業務是否需要備案登記的問題
根據我國現行《公司法》第13條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有公司承擔。”因此,分公司不能從事獨立經營進出口業務的行為,而只能以其總公司名義經營進出口業務。若其總公司已經享有了對外貿易經營權,則該分公司可以使用總公司的對外貿易經營權,但是必須以總公司的名義使用,而且該對外貿易經營權屬于其總公司,而不屬于該分公司。
二、關于《對外貿易法》第8條中規定的“其他組織”的含義問題
該條中的“其他組織”主要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組織:
1.不具備法人資格;
2.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其他執業手續。、
在實踐中,這些組織主要包括合伙、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聯營企業等。
謝謝。
2005年7月25日
我公司已申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我公司下屬分公司能否辦理備案登記如不能辦理分公司對外貿易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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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已申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我公司下屬分公司能否辦理備案登記,如不能辦理,分公司對外貿易應該如何操作。
回答
歡迎來訪。
關于公司分支機構不再辦理備案登記,在《商務部關于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有關通知》(商貿函[2007]122號)中有明確說明,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等規定,已辦理備案登記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在海關只能辦理一次注冊登記,其分支機構應用總公司的海關編碼申辦報關業務。據此,企業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作為獨立的經營主體獲得并享有外貿權。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