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是以處理會計事務的各種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會計事務是國家對各種社會組織的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進行分析、檢查的經濟管理活動。會計法規一般包括會計準則、成本核算準則、財務報告制度、會計制度等。
西方國家的會計法規一般分兩大類:一類是政府會計法規,由議會或政府制定頒發,如美國1921年公布的《預算和會計法》,1956年公布的《會計和審計法》;日本1947年公布的《會計法》,1948年公布的《公認會計士法》等。另一類為企業會計準則,由政府或會計的職業團體、學術團體制訂。由職業團體或學術團體制訂的準則雖無法律效力,但有權威性。在美國,執業會計師協會先后發布過若干會計準則,成為會計師所遵守的、公認的企業會計工作規范。在日本,企業會計準則,一般由大藏省制定頒布,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許多西方國家在商法、公司法和稅法中還有關于企業會計方面的具有效力的規定。
當代中國執行的是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于1985年通過、1993年12月29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該法分為總則、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法律責任、附則等6章。除《會計法》外,中國還制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總會計師條例》、《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
會計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會計法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會計法規性文件的總稱,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地方性會計法規等。狹義的會計法僅是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頒發施行的會計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就是狹義的會計法。我國會計法律制度體系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其基本構成如下:
(1)會計法律。它是指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關系的法律總稱,即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2)會計行政法規。它是指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會計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經國務院批準發布,制定依據是《會計法》。如,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1992年12月16日國務院批準,同月31日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以及近期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等具體會計準則。
(3)會計規章。它是指由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財政部就會計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內容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其職責制定的會計方面的文件,如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等,也屬于會計規章,但必須報財政部審核批準。會計規章的制定依據是會計法律和會計行政法規。如財政部發布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與憲法和會計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也是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由上述可知,《會計法》是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范,是制定其他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的依據,也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我國第一部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同年5月1日起施行。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對會計法作了修改。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根據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對會計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會計法。重新修訂后的會計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稅法就是國家權力機關及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法的調整對象就是稅收關系,是指稅法主體在各種稅收活動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的總和。按照是否屬于稅收征納關系的標準,可以將稅收關系簡單地分為稅收征納關系和其他稅收關系。
稅法不是單純意義上的實體法或程序法,而是實體性法律規范和程序性法律規范的統一體。稅法的特征如下:
1. 稅收立法權限的多層次性和表現形式的多樣性。
2. 稅收法規結構的規范性。
3. 稅法的相對穩定性和適當靈活性。
4. 實體性規范和程序性規范的統一性。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經濟法這一定義的理解,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經濟法屬于國內法體系。
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在本國經濟運行而不是國際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對于這種經濟運行的協調是一個國家的協調即國家協調,而不是國際協調。為了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這種協調,制定或認可調整國家經濟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是一個國家,經濟法體現的是一個國家的意志,而不是兩個國家的協調意志。所以,經濟法不同于國際經濟法,不屬于國際法體系,屬于國內法體系。
第二,經濟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不同于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特定經濟關系,而不是政治關系、人身關系等其他關系。這種經濟關系是在本國經濟運行中發生的。這種本國經濟關系體現了國家協調。所以經濟法不同于國內體系的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經濟法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有一定的相對獨立性,它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
第三,經濟法是一系列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的稱呼。
從我國經濟立法的實踐來看,經濟法的淵源形式是多樣的,它由一系列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綜合組成。經濟法是由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的全部法律規范組成的,在我國,凡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都屬于經濟法的范疇。